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39号
朱圣颂、陈密贞:本院受理原告马宝元诉被告朱圣颂、陈密贞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39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8181号
衢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童方剑:本院受理原告何一明诉被告衢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童方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何一明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818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准许原告何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0元,由原告何一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3538号
余振坤: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0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振坤退还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小区44幢1单元1006室房屋;二、被告余振坤支付原告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租金(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的租金为11983.50元,自2018年10月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按407.20元/月计算)。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971号
蔡彩飞、林志航: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金禧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蔡彩飞、林志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1003民初29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蔡彩飞、林志航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9926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