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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802民初3555号

  鄢菊根:本院受理原告严爱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884号

  何小东:本院受理原告余春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88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余春耀借款本金506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为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887号

  叶建浩:本院受理原告叶月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8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建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叶月星借款本金51760元并支付利息(以51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3破6-1号

  本院根据衢州市新鑫纸箱彩印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裁定受理衢州市新鑫纸箱彩印有限公司(下称新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新鑫公司破产管理人。新鑫公司的股东王芝兰、徐建飞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1号七楼,邮编324000,联系人:鄢菲,联系电话:0570-2985859)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新鑫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鑫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6-11 2 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