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1121号
安吉锦泓家具有限公司、顾钢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冬冬布艺商行与被告安吉锦泓家具有限公司、顾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484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俞一农、人民陪审员胡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3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012
王志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为7325.03元;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起诉之日,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61875‰计收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35415‰计收利息;自起诉之日次日起,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61875‰加收50%计收罚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3541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以上利息、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孙国华担任审判长,定于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093号
王根:原告高强与被告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强支付货款4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驳回原告高强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