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徐天石: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5月31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9]第41039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当事人徐天石于2017年开始,擅自在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3幢23-1室进行了如下建设:①将主体房架空层原有楼梯间的东侧墙体进行破墙开门后,向架空层的东北侧进行开挖,建设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不规则形,西侧与架空层东外墙齐平,南侧与主体房架空层楼梯间南外墙齐平,层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4.76平方米;②在主体房东南侧建设连通架空层和一层的楼梯一处,砖混结构,呈长方形,长为5.6米,宽为1.5米,面积为8.4平方米。2018年9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主体房东南侧建设的②处楼梯。2018年9月13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其补办相关手续。”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3幢23-1室搭建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44.76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