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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421民初1698号

  李冬冬:本院受理原告秦涛与被告李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徐光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2642号

  沙小毛、徐忠林、嘉兴水果市场良峰水果批发部:本院受理原告吕月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3222号

  徐忠林、沙小毛:本院受理原告陈庚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948号 

  胡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费卫忠、费香宝、胡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436号

  胡仁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胡仁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为19173.22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5.981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以上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胡仁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一九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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