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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1853号 

  洪国华、朱慧娜:本院受理原告林小平与被告洪国华、朱慧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共计112703.03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67号 

  郭松:本院受理原告储炎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储炎章借款本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200元,由被告郭松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4903号之二

  浙江乔克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金龙碳分子筛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52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你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3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你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3544号

  吴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勤诉被告吴雪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雪梅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3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6-17 2 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