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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法

儿子老伴相继去世,两侄子争做古稀老太监护人

法院: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萧法 

  独生子和老伴相继去世,72岁的李老太身患多病,行动不便,她的两个侄子因为争夺李老太的监护权发生不愉快。无依无靠的李老太究竟应该由谁来监护?近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案件。

  在独生子早年过世后,李老太几十年来和老伴相依为命。老两口上了年纪后,一起住进了医院。2017年老伴去世,此时的李老太身体每况愈下,加上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生活不能自理。

  李老太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已亡故。去年9月,李老太老伴的侄子小马到萧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成为李老太的监护人。小马说,自己的父亲老马是李老太的小叔子,虽然健在,但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无能力照顾他人。而小马自己在伯父还在的时候就经常去探望他们俩老,伯父去世后,只剩下伯母一人,他想作为监护人照顾李老太。在诉请中,小马还提出,李老太每个月的住院费用和生活开支约3000元左右,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2万多元开支均由他垫付,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他成为监护人后可以处理李老太的退休金。

  令小马没想到的是,李老太娘家亲戚里突然冒出一个十几年未露面的侄子,也想成为李老太的监护人。这个侄子叫小王,李老太自家弟弟的儿子。小王认为,李老太住的医院的医疗设施和治疗条件不好,将身患数病的李老太放在那里不合适。他提出由自己担任监护人,将李老太转到另一家条件更好的医院。

  两个侄子由此展开了监护权的争夺。

  今年3月份,李老太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具有从事民事交往活动所必须的智力和心理状态。

  法院审理中,小马、小王两人均表示愿意担任李老太的监护人。

  谁知,案件还在审理,小马竟不顾李老太的健康,在老人治疗期间擅自将她从医院接送至居委会。法院认为,小马的行为违背了救治李老太健康的原则。

  李老太居住地的萧山区某街道社区居委会认为,小马和小王两人同时担任李老太的监护人,日后可能存在较多矛盾,影响李老太的治疗。因为小王能从有利于李老太医疗健康的角度考虑,而且较有经济能力,居委会认为小王在客观上作为李老太的监护人较为妥当。

  最终,萧山区法院指定小王为李老太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孤寡老人的年龄较大,经济来源困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谁来照顾他们?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行规定删除了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并因此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指定监护人时遵循的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时要综合考量各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照顾意愿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考虑到各申请人照顾被监护人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并非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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