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之间斗殴受伤 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编辑同志:
我与刘某曾一起受雇于个体工商户肖某,负责货物搬运。三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我与刘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因为前一天晚上的赌资问题发生争执。越吵越凶后,我们两人都停下了搬运的动作,扭打起来。期间,刘某用木棒将我打成重伤。事后,刘某逃之夭夭,虽然公安机关展开追捕,但至今他仍未归案。我曾多次要求雇主肖某赔偿我因疗伤而产生的9万余元损失。但肖某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与刘某斗殴并非因为工作,而且他当时也不在现场,因此我的受伤与他无关。请问:雇主肖某的理由成立吗?
关先生
关先生:
雇主肖某有权拒绝赔偿。
一方面,从雇佣关系上看,雇主肖某无需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述解释第9条规定指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与之对应,你和刘某均受雇于肖某,你们的职责是搬运货物,而你们之间的斗殴行为超出了雇主肖某授权、指示的范围,甚至完全与搬运货物无关,起因也是由于赌资问题引发争执,无论从雇佣活动的本质还是从表现形式上来说,都表明你们之间的斗殴不属于雇佣活动。
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雇主肖某不必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必备前提之一是对方必须是提供劳务。而你与刘某的斗殴并非属于提供劳务的内容,甚至根本与提供劳务无关,更何况雇主肖某不知道也无法预见你与刘某会斗殴乃至造成损害。因此,雇主肖某有权拒绝赔偿。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