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03民初3286号
温州瓯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帮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秀春的申请,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美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6月17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美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美程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冯美程、陈素珍、朱朝晖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叶苗、黄雪儿,联系号码:889961861、15858845960。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美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美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美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30号之一
徐亚群、琚雪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南山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