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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公 告

  杭州峥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已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拱人社监处告字[2019]0004号),拟依法对你单位给予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零伍拾捌元整(¥146058)的行政处理。2019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拱人社监处字[2019]0004号),对你单位给予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零伍拾捌元整(¥146058)的行政处理。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公 告 2019-06-21 2 2019年06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