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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公 告

  杭州市拱墅区李世修脚店: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拱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05号),拟依法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符合(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个人违法行为超过贰仟元、组织违法行为超过贰万元),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公 告 2019-06-21 2 2019年06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