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278号
沈潇:本院审理原告贺珊与被告沈潇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1741号
深圳市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一蓑烟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6-2号
2018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祝翠英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裁定宣告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5-2号 因浙江酷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8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裁定终结浙江酷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9849号
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王志伟:原告徐竞争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0509号
田庆林、陈丽娜:原告谢跃进与被告田庆林、陈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