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490号
童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岳、徐广法与被告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俩原告借款本金115900元及利息111264元合计227164元(利息已从2015年5月30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止,以后至款还清止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491号
童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岳与被告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8500元及利息152160元合计310660元(利息己从2015年5月30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止,以后至款还清止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315号
陈加银:本院受理原告冯健健与被告陈加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清良、人民陪审员应宣林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34号
宣玉芳:本院受理原告李珠兰与被告宣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宣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珠兰货款计人民币23957元。本案受理费4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