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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王雪凤(杭州市西湖区王雪凤饮食店)

  (现)住址:西湖区古灵慈桥26号。  

  你(单位)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9]第0159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王雪凤(杭州市西湖区王雪凤饮食店)在西湖区留下农副产品市场14-15号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执法队员依法定程序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在店内有两口油锅用来炒菜,通过换气扇进行排放,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专用烟道。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湿式点心(面条、馄饨、豆浆、粥等)供应。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另经查证,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复查时,该处房屋已拆除,不产生油烟,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5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1份,《查询人口信息回复》1份,投诉单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送 达 公 告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