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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沈有国

  现住:香港金龙台1号聚龙阁24/FA座 。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9]第021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之江中队任喜胜、陈泽锋与转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林收、徐军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有违建行为。于2017年6月19日15时10分到西湖区转塘街道常安山庄7幢(即五云东路18号-7号)院内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沈有国于1999年购入五云东路18号-7号房屋,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处房屋主体外西侧及北侧建造了两处围墙,其中西侧围墙长5米,高1.6米;北侧围墙长15米,高度不一,部分高度为0.7米、部分高位2.8米,墙面贴黄色墙砖。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见证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见证人工作证明1份、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1份、当事人提供资料1份,投诉单1份,说明2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筑物(长5米的西侧围墙及长15米的北侧围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送 达 公 告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