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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杭州当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文新分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南都德加公寓东区4,5幢底层商铺1号。  

  你(单位)擅自改建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九年六月三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9]第005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杭州当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文新分公司于2018年1月下旬在西湖区南都德加公寓东区4,5幢底层商铺1号(南都德加东区4幢、文二西路303号)改建建筑物临街立面,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将沿文二西路原有的一楼门厅加装卷闸门进行封闭,门厅上方的窗户进行封闭,经测量,封闭的一楼卷闸门高2.54米,宽1.84米;封闭的窗户高1.9米,宽1.8米,合计面积8.09平方米。当事人该行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 张;《现场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旁证人提供的照片4张、当事人信息1份;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4日当事人申请店招备案时进行现场勘查的照片1张;本机关从规划部门调取的小区房屋外立面图、平面图各1份;《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1份,情况说明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送 达 公 告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