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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黄应红

  (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干汉河镇正安村。  

  你(单位)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9]第0248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事人黄应红使用一辆车号为皖19 23026的蓝色拖拉机在西湖区西溪路688号消纳倾倒了一车渣土,执法队员到现场时,交警于2017年07月27日12时25分已到现场,并在事后对其车辆进行了暂扣。当事人到中队(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桥38号)接受调查,并在执法人员开具的文书和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经核查,当事人所消纳渣土的场地无合法登记手续。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1份,《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查询人口信息回复》1份,当事人当天接受交警处理的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送 达 公 告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