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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481民初1483号

  临安美拉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兴业废品收购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临安美拉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昌兴亚废品收购部货款606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682号

  蔡冬金:本院对原告马强与被告蔡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19)浙0424民初682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主要内容:被告蔡冬金归还原告马强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00元(暂计至2019年2月3日,以后利息以借款60000元中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520号 

  王银娥、吴勤芳: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溪支行与被告王银娥、吴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235号

  钱洪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建鑫与被告沈梁贤、钱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梁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建鑫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的,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沈梁贤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万元。三、被告钱洪英对被告沈梁贤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钱洪英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梁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6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5876元,由被告沈梁贤、钱洪英连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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