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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7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870号

  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海莉与被告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林海莉车辆保证金3000元;二、由被告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林海莉垫付的车损维修费用1460元;三、驳回原告林海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338号

  周玉英:本院受理原告章安宁与被告周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玉英支付原告章安宁货款人民币923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58元,由被告周玉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902号

  义乌市美瀛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巧美、李瀛:原告胡锦丽诉被告义乌市美瀛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巧美、李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义乌市美瀛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78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巧美、李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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