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徐香珍、支有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75号
石宗光、石潇涵:本案中,被告因其父母种植的茭白被人毁坏,在公安机关确认“没有违法事实”而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后,被告石潇涵于2018年9月23日在其以名字命名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微信内容中虽没有明确指向原告,但于2018年9月25日,被告在“石X涵”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后续:石宅恶人石宗光,恶意毁坏农作物,欺霸乡邻,欺负80老人。这种时代还有这种素质低的人”的微信内容中,明确指向原告,且存在污辱、诽谤之性质。被告之行为贬低原告人格,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9条、第110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5条、第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潇涵立即停止对原告石宗光名誉权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侵害原告石宗光名誉权的内容;二、被告石潇函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石宗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发布道歉文字两天),为石宗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若石潇函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媒体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石潇函负担。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012号
陈铁锋:本院受理原告谷小远诉被告陈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着这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8时50分在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042号
徐登碗:本院受理原告傅良海诉被告徐登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着这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0日9时10分在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464号
张独厚:本院受理原告周峰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着这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