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海与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赵成海与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赵成海已将其受让的对浙江乐清罐头总厂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截止2014年12月20日,债权本金人民币2090万元、利息人民币24143818.21元﹝裁判文书:(2008)乐民初字第1349号、(2008)温民二初字第37号;执行案号:(2009)温乐民执字第912号、(2009)浙温民执字第224号﹞。赵成海与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浙江乐清罐头总厂及担保人乐清市虹桥物资公司,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赵成海: 联系电话: 13805781777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 0577-62555251赵成海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