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7480号
汤小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汤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至多为4328.64元);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汤小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786号
何文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何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5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文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033号
于建成:本院受理原告赵青芳诉被告于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281号
王玲芳:本院受理原告管海波为与被告王玲芳离婚纠纷一案[(2019)浙1003民初32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