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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4-1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290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八婺风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6月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八婺风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雅苑街188号环球商务大厦C1座三楼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055805、13586992385、15167951665。

  金华市八婺风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八婺风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八婺风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549号 

  林辉辉、余林飞、杨玥:本院受理原告张晔与被告林辉辉、余林飞、杨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晔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余林飞、杨玥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11元,由被告林辉辉、余林飞、杨玥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11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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