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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1号

  本院在(2016)金婺执民字第376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6月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指定金华群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107号万达广场5号楼1428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064518、15867944530。

  金华市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16号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万龙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万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万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22日前,向义乌市万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35号总部经济园A6幢21楼,联系方式:15805790185(楼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万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万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6日下午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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