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2日
(2019)浙0782破8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义公路1号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电话:13758965396)吴律师)、13757689012(杨会计)。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23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12日前向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三楼,18257042606(张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博施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5674号
郑树塘:本院受理原告吴满仙与被告郑树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郑树塘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树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满仙借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昨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满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满仙负担350元,被告郑树塘负担1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树塘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3274号
杜里长(332621197203070530):本院受理原告虞嘉铭与被告杜里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10号
永康市贵安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对帝亚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孕开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贵安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对帝亚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597号
王惠水:本院受理原告湖鸿飞与被告王惠水民间借贷纠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685号
卢飞岳、卢聪聪:本院受理原告卢晓梅与卢飞岳、卢聪聪民间借贷纠分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107号
陈群英: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文诉被告陈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357号
浙江鑫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浦江金杭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诉浙江鑫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义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469号
张燕燕:本际受理原告肖立民与被告张燕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向丽、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8:40在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245号
施剑雄:本际受理原告黄小卫与被告施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向丽、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9:40在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873号
张晓雪、陈如升:本院受理原告葛荷先诉被告张晓雪、陈如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42号
陈宏强:本院受理原告郑立峥诉被告陈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