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065号
黄兆回:本院受理原告姜国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姜国仙货款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648号
吴亚平:原告邵敬伟与被告吴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坐落于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风和丽苑D区15幢201室的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被告支付违约金5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14点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228号
张翊: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忠平诉被告张翊、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告借款163000元、违约金40000元,合计人民币20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4日10时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3民初573号
卢明奇(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08217130):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峰与被告卢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卢明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海峰货款216320元及利息损失(以216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174元,由被告卢明奇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6228400347204585360,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