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4日

  (2019)浙01民终2889号 

  潘明钢: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小娅、潘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民终2889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潘明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夏小娅借款14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其中48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5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1月4日起计算,5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夏小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20元,均由潘明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40元,由夏小娅、潘明钢各负担163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846号

  朱梁军、万亚萍: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梁军、万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4574.52元及违约金2530元;二、被告万亚萍对被告朱梁军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被告朱梁军、万亚萍负担7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2635号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科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3行初46号

  杭州锐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罗杰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发现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答辩状及原被告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19-07-04 2 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