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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濮粮丰: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4月1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43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2018年9月4日14时50分发现,你于2015年开始在余杭街道上文山白云深处别墅竹翠轩13幢进行以下建设:①在主体房东北侧建木制构筑物一处,该木制构筑物四周未封闭,顶部为玻璃覆顶,长6.8米,宽5.7米,高3米,面积38.76平方米;②在主体房东侧建木制构筑物一处,该木制构筑物四周未封闭,北侧部分用玻璃覆顶,长7.4米,宽3.6米,高2.9米,面积26.64平方米;③在主体房南侧建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长6.7米,宽5.7米,高2.6米,建筑面积38.19平方米,在该建筑物东侧建有长5.7米,宽0.9米的台阶。你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7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该建设行为未经我局规划许可,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征求意见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上文山白云深处别墅竹翠轩13幢三处建(构)筑物(面积约108.72平方米)。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43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送 达 公 告 2019-07-04 2 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