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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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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玉坤、徐金多:你们擅自养犬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4月15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42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2018年8月27日10时23分发现,当事人赵玉坤、徐金多在余杭街道禹航路42幢2单元102室擅自养犬,现场在余杭街道禹航路42幢2单元102室南侧阳台上发现饲养了4条犬,其中两只为黑色,两只为棕黑色,一只黑色和一只棕黑色略大,体长约50厘米,身高约40厘米,另一只黑色和一只棕黑色略小,体长约40厘米,身高约30厘米。经查上述犬只均未取得《杭州市养犬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犬只,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送 达 公 告 2019-07-04 2 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