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474号
杨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孙桂香为与被告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1003民初34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材料款14000元整,并赔偿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564号
何文君(3326031975****50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被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9132.4元及保险费2171.8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02破3-1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徐静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1日裁定宣告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金源源工贸有限公司、应宇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都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9年6月5日第6版与第7版中间法院公告栏中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