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廖双莲:
你2019年5月8日伙同他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卢小丽开展口腔诊疗服务,违法所得35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20000元。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杭西卫医罚告[2019]134号)送达于你,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