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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公 告

  杨夏香:

  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万臣电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1082破23号通知、公告以及管理人(2019)万臣破管字第2号通知书。

  你系浙江万臣电机有限公司股东,故你应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包括且不限于:移交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文书资料、公司印章,提交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和现有在册职工名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列席债权人会议,补缴未完全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等等)。若因你拒不全面履行公司股东法定义务(即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破产清算案件无法进行清算或者不能全面、顺利进行清算的,你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对浙江万臣电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释时

  浙江万臣电机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公 告 2019-07-11 2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