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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桐环罚催[2018]第165号

  桐庐金山印刷厂:

  你单位因环境违法,我局已作出了桐环罚字[2018]第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5日送达你处,明确告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整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既不缴纳罚款,也没有向我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桐环罚催[2018]第165号)。你单位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催告书送达之日后十日内你仍未缴纳应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你单位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9-07-11 2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