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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02破7-1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3149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艺荣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6月18日裁定受理金华艺荣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276号北大信息科技园内;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718777、13819979923。

  金华艺荣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艺荣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艺荣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119号 

  彭亮(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江滨8幢4单元211号):本院受理原告包剑珂诉被告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5303号

  张尧:本院受理原告高瑞宁为与被告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07-11 2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