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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26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受理义乌宝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宝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宝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12日前向义乌宝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1006号3楼,联系方式:13750939682(赵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宝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宝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121号 

  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356元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212号

  李志云(330226196303047999):本院受理原告周新颜诉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李志云等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82600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人民法制报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07-11 2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