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82民初6882号
诸琴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江东、傅孝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为88745.4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铁峰、毛益群、诸琴英、吴二、吴华镭、吴杜华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59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江东、傅孝玲共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4196号
林仲汉(330921196607243514):本院受理原告金祖丁诉被告林仲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07月09日10时0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4196号
林仲汉:本院受理原告金祖丁诉被告林仲汉(33092119660724351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345号
王机飞:原告林惠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