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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23日

  (2019)浙0106民初2502、2506号 

  蒋行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2502号和(2019)浙0106民初2506民事判决书。蒋行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国朋借款本金14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0916号 

  杭州益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063号 

  杭州凯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蒋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张晶俊、张加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458号 

  杭州随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航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时尚云村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随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司寓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500号 

  胡志辉:本院受理原告罗琪诉被告胡志辉、浙江绿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50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4号 

  阮浩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玉力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994号 

  徐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412号 

  郑士朽:本院受理原告宗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5030号

  艾早旺、冯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早旺、冯美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396号

  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周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424号之二、之三 

  洪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明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4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19)浙0213民初4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19)浙0213民初4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沈明辉撤回对被告洪明的起诉。(2019)浙0213民初4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洪明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澜悦花苑10幢21号601室的房屋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浙0213民初4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2945号 

  朱秀芽、郑伟:本院受理韩燕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催9号 

  申请人绍兴航新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号码为21834026、出票金额31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出票人为绍兴航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催5号 

  申请人绍兴航新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号码为21834027、出票金额74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出票人为绍兴航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催10号 

  申请人绍兴珉珠装饰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424050、出票金额7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虞中支行、出票人为绍兴珉珠装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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