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郑瑞明、陈小兰:
根据(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本人对您二位享有下列债权:
1、借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150号案件受理费16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
3、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本人与海南鑫亨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本人将对你二位所享有的上述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海南鑫亨投资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特通知您二位知悉。
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您二位应向海南鑫亨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通知人:潘静(330302197706****60)
2019年7月24日
海南鑫亨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宁,1381921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