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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原告张微微与被告夏媛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7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被告夏媛媛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张微微于2019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夏媛媛在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后已履行判决第二项义务,但拒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即“夏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新浪微博平台向张微微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公告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夏媛媛负担”的义务。现将本院(2018)浙0327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8年10月4日发布的文章内容存在公开原告个人信息行为,并在文章中用侮辱性措辞对原告进行谩骂,其行为已损害原告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故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文章谩骂原告的行为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微博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夏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新浪微博平台向张微微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公告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夏媛媛负担。二、夏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微微公证费1744元、律师费157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张微微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本院特此公告。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9-07-24 2 2019年07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