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2019年1月9日第8版刊登的关于(2018)杭仲字第1107号案件的公告,其中裁决书送达时间为“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现更正为“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