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法律责任释明公告
葛建选、施红江:
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裁定受理对三门可尼思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你们系三门可尼思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管理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以及管理人的通知书等文书资料。希望你们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包括且不限于:移交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文书资料、公司印章,提交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和现有在册职工名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列席债权人会议,配合管理人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补缴未完全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等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如果你们拒绝接收邮寄的文书资料,或在接收后拒不全面履行上述文书资料的要求义务及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即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破产清算案件无法进行清算或者不能全面、顺利进行清算的,你们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对三门可尼思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释明!
三门可尼思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