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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202号
张海富、董梅芳:原告焦文芳诉被告张海富、董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2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29号
沈兰兰:原告胡爱华与被告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爱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胡爱华直接缴纳至浙江法制日报社),合计诉讼费3160元,由被告沈兰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931号
陈锡根、许淑兰:原告朱岳海与被告陈锡根、许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朱岳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34元(已预交),由原告朱岳海负担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160号
张家祥:本院受理原告张顺诉被告张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19号
周海鹰:本院受理原告汪小敏与被告周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81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