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274号
唐小锋: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梅与被告唐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9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俞聪,联系电话:18267279023),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天久王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2731号
许龙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燕群诉被告许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09号
沈兰兰:原告王春芳与被告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春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春芳直接缴纳至浙江法制日报社),合计诉讼费3150元,由被告沈兰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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