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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远光灯一闪,眼前发黑的司机撞到行人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金真法 清溪 宋佳 张茹颖 朱文贵 刘竹柯君

  

  时间:

  7月24日

  地点:

  仙居县法院

  滥用远光灯,是人们最深恶痛绝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性质到底有多恶劣,行人张某无辜遭遇的这场交通事故很说明问题。

  2018年11月2日,吴某驾驶轿车,沿着仙居县城西线自西向东行驶,临近冬天的傍晚,天已经全黑,吴某行驶至官路镇官路中心小学前路段,会车时受到郭某驾驶的轿车远光灯影响,与过斑马线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吴某的车子也有一定程度的受损。

  交警认定,吴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在事故中起直接作用,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郭某因“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负事故次要责任。

  “当时天很黑,对面来车开着大灯导致他突然眼睛发黑,根本看不见前面的道路和行人。”吴某这样回忆道。

  事发后,他才看清自己撞了人,慌忙停车报警,并拨打120。而开远光灯的郭某,下车后在现场停留了4分钟左右便开车离去,没有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后,交警传唤郭某,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张某伤势严重,在台州医院、仙居县人民医院等地住院治疗200多天,目前已成植物人状态。今年6月13日,张某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吴某、郭某以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阶段,郭某拒听法院的电话,拒绝接收传票,也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确定由被告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吴某赔偿137768元,其中130617元由保险公司支付;郭某赔偿73423元,其中70358元由保险公司支付。

  “在这个案件中,行人张某是最无辜的受害者。他才54岁,正当壮年,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刚成年的女儿需要照顾。正常走在平时走了无数遍的人行横道上,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却让他躺在了冰冷的病床上,一个幸福的家庭就此破碎。这都是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滥用远光灯酿成了这一悲剧。”最后的判词中,法官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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