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悄支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2028号
周菊花、毛航:本院受理原告赵干与被告吴晓华、周菊花、毛航、第三人柳良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赵干诉请:一、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并要求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涉案房屋予以腾退;二、三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租金38000元及超出已支付租金的租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33930元);三、三被告支付原告水费2706.52元、电费3610.87元;四、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3276号
方宣远(330329197907316052):本院受理原告虞嘉铭与方宣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650号
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俞伟勇、俞思思、徐祖培、卢美瑶、陈旭、徐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俞伟勇、俞思思、徐祖培、胡永、卢美瑶、陈旭、徐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5475号
刘秀丹、祝盛田;本院受理原告苏珍与被告刘秀丹、祝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