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虚假陈述 收万元“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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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祎 倪思思
近日,舟山普陀男子陈某向舟山市中院交纳了1万元罚款。陈某之所以挨罚,是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他说了假话。
事情起源于去年初,因陈某的前妹夫丁某欠张某借款不还,普陀区法院判决丁某还本付息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丁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他也只还给了张某7000余元。张某打听到丁某与前妻曾将一套房产转移给陈某,故将丁某及其前妻、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丁某和前妻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提出,丁某在2016年曾以自己和前妻的两处房产为抵押担保,向陈某借款180万元,后来丁某还不出钱,就将其中一套房产以13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但法院核查后发现,这笔借款实际上陈某只向丁某交付了120万元,也就是陈某在法庭陈述时撒了谎。
最终,法院虽然认定丁某和前妻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存在明显低价,张某主张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由于陈某不如实陈述事实,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原则,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损害了司法权威。
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舟山市中院于近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