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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新正鸿通讯器材商行: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89号),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260号南湖区行政中心D幢4214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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