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
致:浙江元凯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复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丹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波高润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象山元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爵溪神久客运站、上海垦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根弟(身份证号:330225195306218617)
依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商初字第657号生效判决书,你方尚欠付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21039357.32元,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已将对贵方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转让给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通知。请贵方收到本通知后向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欠款。
中钢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