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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037号

  石炳炎: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石炳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秋莲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186号

  戴杭棋: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峻建诉被告戴杭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904号

  吴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宪武诉被告吴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41号之一

  2018年12月17日,本院根据刘正桂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博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浦江博林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截止2019年7月9日,债务人浦江博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柏林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裁定宣告浦江博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博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810号

  谢光勇:本院受理原告徐昕诉你及曾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8-16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