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吕国乔:
你与昆仑公司因“颐高上海街二期1#、2#、3#、4#楼及商业裙房、地下车库工程”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你于2016年10月31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案号:2016鲁13民初606号)昆仑公司、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预通过法院确定金额,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判令昆仑公司支付你:工程款2488.447221万元,利息损失658.014569万元(以2488.447221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28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案件受理费7.554222万元,总合计款项共3154.016012万元,另一被告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2488.447221万元,利息损失658.01456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仑公司履行代偿后,自行依法向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昆仑公司与你又因“颐高上海街二期1#、2#、3#、4#楼及商业裙房、地下车库工程”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我司已于向杭州市西湖法院起诉,预通过法院确定金额,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判令你需支付我司:(2017)浙0106民初10523号、(2018)浙0106执1450号案件,判决本金2406.319096万元,利息476.897978万元,小计2883.217074万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2016)浙0106民初10033号、(2018)浙0106执6045号案件,判决本金233.64万元,利息252.395451万元,小计486.035451万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合计款项共3369.252525万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
综上,你与昆仑公司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鉴于上述两笔债务均系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抵销权的成就条件,昆仑公司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权行使抵销权。
现特发函通知你,将上述两笔债务在对等金额3154.016012万元内相互消灭,以清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2016)鲁1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昆仑公司需支付你的债务(以最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金额为准)。你在收到此函后,昆仑公司欠付你的债务3154.016012万元立即消灭,你欠昆仑公司的剩余款项215.236513万元,望你尽快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逾期你将承担更多的支付义务。
通知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